1060、申请从业资格注册或者延续注册的出租车驾驶员,应当填写《出租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登记表》,持其从业资格证及与出租车经营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协议或者经营合同,到()申请注册。
1061、出租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未经乘客同意,强行合乘的,出租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分值()。
1062、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车从事经营活动的或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处以()。
1063、出租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无正当理由拒载的,出租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分值()。
1064、出租车驾驶员到从业资格发证机关核定的范围外从事出租车客运服务的,应当参加当地的区域科目考试,区域科目考试合格的()
1065、出租汽车驾驶员有见义勇为、救死扶伤等先进事迹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分值()
1066、不积极配合处理乘客投诉或者纠纷的()。
1067、出租车驾驶员不按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计价器待租标志灯;卫星定位设备等车载运营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
1068、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或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1069、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驾驶未按照规定安装、设置、喷涂、张贴出租汽车经营标志标识标志灯、企业标识、价格标签和监督电话号码等的车辆,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出租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分值()。
1070、违反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指标的,对出租车驾驶员一次扣分分值分别为()。
1071、出租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A级、AAA级、AA级和A级表示。
1072、出租车驾驶员私自改装、调整计价器造成计费失准的,扣除出租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分值计分20分。
1073、出租车驾驶员未按规定携带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件,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扣除出租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分值计分3分。
1074、出租车驾驶员注销注册的申请,应当在与出租车经营者解除劳动关系20日内向原注册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
1075、出租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行基准分值为20分的计分制、另外加分分值为10分,记分周期为12个月,从初次领取从业资格证件之日起计算。
1076、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出租车驾驶员,应当到发证机关所在地的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
1077、出租车驾驶员取得从业资格证后超过3年未申请注册的,注册后应当在1年内完成不少于27学时的继续教育。
1078、外地乘客乘坐出租车时询问驾驶员当地的风景名胜等与目的地无关的地方,驾驶员可以不予理睬。
1079、出租车驾驶员变更服务单位,如变更后服务单位所在区域与驾驶员取得从业资格证的服务区域在同一区域的,出租车驾驶员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直接向所在地原注册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重新注册。
1080、继续教育周期自出租车驾驶员取得从业资格证之日起计算。
1081、出租车驾驶员继续教育周期为3年。
1082、出租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1083、出租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有效期为6年。
1084、出租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全国公共科目和区域科目成绩在全国范围内的有效期为3年。
1085、出租车驾驶员继续教育周期自取得从业资格证之日起计算。
1086、全国公共科目考试成绩和区域科目考试成绩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1087、出租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包括遵守法规、安全生产、经营行为、运营服务等四方面内容。
1088、取得从业资格证件但在考核周期内未注册在岗的,仍需参加出租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1089、出租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1090、出租车驾驶员运营过程中使用服务忌语的,扣除出租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分值计分3分。
1091、出租车驾驶员在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时,可以不携带从业资格证。
1092、违反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指标的,一次扣分分值分别为1分、3分、5分、10分、20分五种,扣至0分为止。。
1093、出租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6年。
1094、出租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全国公共科目考试成绩3年内全国有效,区域科目考试成绩3年内在考试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内有效。
1095、出租汽车企业应当加强对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B级的出租车驾驶员的教育和管理。
1096、出租车驾驶员运营过程中不按规定着装,仪容仪表不整的,扣除出租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分值计分3分。
1097、对有拒载、途中甩客行为的,应当给出租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分值扣10分;对有议价、故意绕道行驶的,应当给出租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分值扣5分。
1098、出租车驾驶员可以在核定的范围外从事经营活动。
1099、出租车驾驶员不按规定携带从业资格证、未办理注册手续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故意绕道行驶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1100、出租车驾驶员应当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周期届满后30日内,持本人的从业资格证件到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签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
1101、出租车驾驶员在考核周期内注册时间少于6个月的,其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最高为AA级。
1102、为保护出租车驾驶员隐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向社会提供从业资格考试成绩查询服务。
1103、出租车驾驶员在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计至5分以下的,应当接受不少于18学时的培训。
1104、出租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分值计至0分时,在计至0分之日起15日内,到从业资格管理档案所在地有培训资格的机构,接受不少于18学时的培训。培训学时不计入注册期内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时。
1105、取得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应当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
1106、出租车驾驶员未经乘客同意,故意绕道的,扣除出租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分值计分5分。
1107、取得从业资格证超过3年未申请注册的,注册后应当在1年内完成不少于18学时的继续教育。
1108、申请人跨区域从业时,其全国公共科目免试,只需要补充参加当地的区域科目考试。
1109、出租车资格证颁发以后,可以在全国任何一个区域内进行出租汽车营运。
1110、出租车驾驶员在注册内应当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
1111、出租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行基准分值为20分的计分制,另外加分分值为5分。
1112、有拾金不昧、协助查处违法行为的加3分。
1113、出租车驾驶员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受到刑事处罚,且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不予延续注册。
1114、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为10分的,出租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A级。
1115、出租车驾驶员累计注册时间满3年的,也应当接受不少于27个学时的继续教育。
1116、《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第十章第一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可知,出租汽车驾驶员在每个连续计算的继续教育周期内,应当接受不少于54学时的继续教育。出租汽车驾驶员累计注册时间满3年的,也应当接受不少于54学时的继续教育。
1117、出租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分值计至0分时,在计至0分之日起15日内,到从业资格管理档案所在地有培训资格的机构,接受不少于18学时的培训,培训学时不计入注册期内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时。
1118、出租车驾驶员完成继续教育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其从业资格证中予以记录。
1119、出租车驾驶员违反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在考核周期内,对驾驶员在出租汽车服务中遵纪守法,安全生产,经营行为和运营服务等方面的综合评价。
1120、出租车驾驶员运营过程中向车外抛物,吐痰或在车内抽烟的,扣除出租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分值计分5分。
1121、出租车驾驶员对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向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举报。
1122、出租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行基准分值为20分的记分制,另外加分分值为5分。
1123、出租车驾驶员无正当理由拒载的,扣除出租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分值计分5分。
1124、出租车驾驶员载客结束后不给付乘客专用发票的,扣除出租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人分值计分5分。
1125、出租车驾驶员注册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所在地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延续注册。
1126、违反法律,法规,参与影响社会公共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等停运事件;拒绝依法检查;私自改装,调整计价器造成计费失准;驾驶未取得出租汽车营运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扣20分。
1127、出租车驾驶员一个考核周期届满,经签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后,该考核周期内的扣分与加分予以清除,不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1128、出租车驾驶员运营过程中使用服务忌语的扣除出租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分值计分3分。
1129、出租车驾驶员变更服务单位,如变更后服务单位所在区域与驾驶员取得从业资格证的服务区域在同一区域的,出租车驾驶员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直接向所在地原注册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重新注册。
1130、出租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1131、出租车驾驶员有拒载,议价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加强继续教育;情节严重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其()。
1132、出租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档次考核过程中或者上一次考核等级签注后,发现有弄虚作假或者隐瞒诚信考核相关情况,且情节严重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分值()。
1133、出租车驾驶员积极参加抢险救灾,义务服务等社会公益活动行为的()。
1134、出租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为20分以上的考核等级为()。
1135、出租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未按规定随车携带有效消防器材,出租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分值()。
1136、申请参加出租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核的应当再近()年内无重大以上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1137、个体出租车经营者自己驾驶出租车从事经营活动的,持其()申请注册。
1138、出租车驾驶员注册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出租车客运服务的,应当在届满()日内向所在地,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延续注册。
1139、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为()的出租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级。
1140、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出租车驾驶从业资格考核结束()内公布考试成绩。
1141、出租车驾驶员在一个考核周期内累计综合得分有两次以上为()分的,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其列入不良名单。
1142、出租车驾驶员注销注册的申请,应当在与出租车经营者解除劳动关系()内向原注册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
1143、出租车驾驶员在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计至0分的,应当在计至0分之日起()内接受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专项教育培训。
1144、取得从业资格证超过3年未申请注册的,注册后应当在1年内完成不少于()学时的继续教育。
1145、出租车驾驶员出租或者转让出租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出租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分值()。
1146、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出租车驾驶员的从业管理,将其违法行为记录等作为()的依据。
1147、继续教育周期出自出租车驾驶员()起计算。
1148、出租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无正当理由擅自中断服务的,出租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分值()。
1149、出租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包括遵守法规,(),经营行为,运营服务等四方面内容。
1150、出租车驾驶员继续教育以()为主组织教育。
1151、()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1152、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为()的,出租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AA级。
1153、在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受伤且负同等或主要责任的,出租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分值()
1154、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考核周期内注册在岗时间小于6个月的,其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最高为()级。
1155、出租车驾驶员在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为0分的,考核等级为()级。
1156、出租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合格成绩有效期为()。
1157、出租车驾驶员发生重大以上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的,()其从业资格证。
1158、出租车驾驶员在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计至0分的,应当接受不少于()学时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专项教育培训。
1159、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加分累计不得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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